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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870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870號

原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
被告
堯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5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4 月20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4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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