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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請求勞退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小字第7號

原告
蔡慧美
被告
歐世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豊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退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9 年5 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民事第九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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