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原 告 楊玟儀 被 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代墊款事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而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茲因被告於109 年8 月6 日提出民事開庭聲請狀,聲請再行開庭,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日期、地點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書 記 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