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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勞簡字第9號

原告
楊玟儀
被告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返還代墊款事件,被告於民國109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而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茲因被告於109 年8 月6 日提出民事開庭聲請狀,聲請再行開庭,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如主文所示日期、地點為言詞辯論期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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