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583號
- 聲請人
- 台騑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文玉
- 相對人
- 宏穩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達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營業所在地分別位於高雄市美濃區、高雄市旗山區,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公司商工登記公視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是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