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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王金裁

  • 原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108號聲 請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相 對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專櫃廠商合約書」第5 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原告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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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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