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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3號

聲請人
昇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素貞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潤盛興實業有限公司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4 月23日裁定限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故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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