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高泰山
- 原告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盧長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167號聲 請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相 對 人 盧長樂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並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非訟事件法第5 、6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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