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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

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聲請費,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109 年7 月9 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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