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
- 聲請人
-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泰山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
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聲請費,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109 年7 月9 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