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07號聲 請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形,惟無法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二、按聲請公示送達應繳納聲請費,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為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惟聲請人於109 年7 月9 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依前揭條文規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