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26號聲 請 人 司達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煥達 相 對 人 李正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 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住所位於「台北市信義區」,有本院依職權調查戶役政資料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