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4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聲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工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霖
- 相對人
- 勝華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馮強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及理由欄位中關於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馮國強」之記載,應更正為「馮強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聲請人於前開公示送達裁定送達後,具狀請求變更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基於聲請人書狀記載所致之錯誤,仍准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