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原 告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渝璉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 告 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隆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2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 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