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3號

原告
元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渝璉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被告
長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永隆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89,2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