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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8號

聲請人
易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慧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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