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49號聲 請 人 豐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建源即陳世忠、吳美慧、吳明雄四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各自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合計新臺幣4,000 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