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2098號聲 請 人 賀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代 理 人 呂正中 相 對 人 臺灣港務港勤股份有限公司蘇澳營運所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送達代收人 林家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6 條亦定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就給付租金聲請調解,相對人設於宜蘭縣蘇澳鎮,依民事訴訟法第6 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相對人具狀聲請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人亦同意移轉管轄至該法院,爰依當事人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