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30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黎華富即金龍婚宴會館
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
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