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300號上訴人 即被告 黎華富即金龍婚宴會館 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