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1506號
- 原 告
- 果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豐
- 訴訟代理人
- 徐微絜
- 被 告
- 梁偉丞即阿豆仔大阿餐飲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之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1,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時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8,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3日與伊簽訂環境鼠蟲一年期防治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自108 年6 月1 日起至契約存續期間,由原告為被告為德國蟑螂防治、鼠害防治,併同輔助防治,每月請款2,200 元。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共積欠108 年8 月至11月費用8,800 元,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爰本於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防治施工紀錄單、請款單、存摺內頁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8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如後附訴訟費用計算式)。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