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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給付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雨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1588號

原告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埔里蜜月館餐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伯綠
被告
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今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9 年3 月2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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