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2573號原 告 東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一 被 告 立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2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繳納,並在109年6 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李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