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0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雅曼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太展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許鎮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2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