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原 告 陳龍飛 被 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訴訟代理人 高得興 張賜龍律師 王亭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均為從事旅行業務之人,原告因需要購買台中至澎湖108 年9 月12日至9 月15日中秋連假四天之機票,透過Line向被告之業務「小高」購買機票,小高回覆「0000-0000 中秋管制期,售價4000立榮」,原欲購買機票有31人,嗣後確認變更為12人,便向小高訂購12張機票,並將12名客戶資料以Line傳送給小高,並約定每人訂金新臺幣(下同)2,000 元,原告並於108 年8 月15日下午15時15分將全部價金48,000元匯入被告之日盛銀行松江分行帳戶,惟嗣後小高表示僅有來回三天之機票,因客戶不願購買三天之機票,且小高尚未向航空公司訂票,亦未提供航空公司訂票成功之訂票代號或收據,故原告要求小高退回48,000元,而小高僅退回24,000元,主張係航空公司所扣之訂金,屢經催討未獲給付等語,遂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4,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108 年8 月15日向被告表示欲訂購9 月12日至15日台中到澎湖的機位,依被告的認知,是指9 月12日至15日間出發的機位都可以,至於要哪一天回來,依當時中秋節連續假期之情形,機位的配法都是三天,被告告訴原告中秋管制期之配置僅為三天,每位旅客4000元,經原告同意後,原告即將旅客名單交給被告,並早已將12位旅客之機票總額48,000元匯款給被告,被告才在同年8 月28日進入開票程序,被告將票轉交給原告客戶核對之後,後來才有客人打電話給被告表示是要四天,而不是要三天的機位。最後原告於同年8 月29日表示欲取消機位,被告僅於同年8 月30日退款24000 元(12人,1 人2,000 元),其餘為訂金扣款。本件兩造對於本次行程機位為三天兩夜早已有共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345 條定有明文。又買賣契約之成立,固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惟仍須雙方意思表示業已合致,始足當之。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民法第153 條第1 、2 項亦有規定。準此,買賣契約需經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者,始為成立。 (二)經查,觀諸兩造之Line對話記錄(本院卷第95-109頁),於108 年8 月15日,原告向被告表示「9/12到15澎湖機票台中31位」,被告回覆「0000-0000 中秋管制期,售價4000立榮」,原告又改稱「12位」,並將匯款48,000元給被告之匯款記錄傳送給被告;108 年8 月19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確認「所以你只要開這12個是嗎?」,原告回覆「是的12位」;108 年8 月27日,被告告知原告「TDBAEE3 天2 夜2019/09/12(四)台中(RMQ )~澎湖(MZG )9155,2019/09/14(六)澎湖(MZG )~台中(RMQ )8652 12」、「麻煩給我名單」,原告回覆「確定有機票嗎」,被告答「電代TDBAEE」,原告隨即將旅客名單傳送給被告。可認兩造對於機票之日期為108 年9 月12日至108 年9 月14日(三天二夜)、共12位旅客、一位票價4,000 元等必要之點,均有達成合致,兩造互相買賣表示意思既為一致,機票之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原告主張:其向被告購買中秋連假四天之機票,被告卻僅開立三天之機票,應退還48,000元之價金(被告已退回24,000元)云云,明顯與兩造上開機票買賣契約不符,其主張不足採信。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24,000元及其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均與結論無涉,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