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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龍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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