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龍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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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單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