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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龍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單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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