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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郭任昇

  • 當事人
    陳龍飛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350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龍飛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育昇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3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4 月21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簡易庭查詢簡單表、答詢表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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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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