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合約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3650號原 告 能相雲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三賢 訴訟代理人 廖英彰 被 告 丹媞網路媒體即曾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合約糾紛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有建置網站之需求,於民國109 年8 月與被告接洽溝通後,約定由被告承攬建置網站之工作,且網站須客製化,網站建置日期經被告估計約1 週,原告則於109 年8 月底付清款項新臺幣(下同)19,000元予被告。嗣於109 年9 月8 日原告要求確認進度,經瞭解後提出需要調整修改之版面功能,但被告對於網站之調整修改態度表現消極,是被告所完成網站具有無法讓原告更改圖片及更改成自己想要之架構及編排格式之瑕疵,經原告催告被告修補,被告拒絕修補,爰依民法第494 條解除兩造間承攬契約,因被告僅退款2,200 元,故原告於解除契約後請求被告回復原狀即返還未退還之報酬16,8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800元。 二、被告則以:原告當初要求建置與喬治借錢網相似的簡易型網頁,並表示後台系統主要是更改網頁顯示的文字與圖片及一些版面的微調,此案項目內容經原告確認後定案為:①網頁模式相似喬治借錢網、②後台系統主要可更改前面顯示的文字與圖片與微調、③指定API 串接、④網頁內容簡單即可;被告報價共19,000元(含網頁建置11,000元、系統主機5,000 元/ 年、專屬網域1,000 元/ 年、API 串接2,000 元),並告知客製化網頁建置大約7 個工作天。嗣原告於109 年9 月10日完成網頁建置工作(網址:5790.tw ,下稱系爭網頁),將網頁前台與後台操作資訊傳至原告指定電子信箱進行校稿,經原告表示其需要的是內容完整的網站而不是完稿的網頁這麼簡單,並要求被告修改非兩造當初約定應製作的項目,但被告仍前後2 次幫原告修改網頁架構與內容。原告後於109 年9 月29日表示被告無法達成他的要求並要求退費,被告評估成本後退款網頁建置部分費用2,200 元。另關於主機及網域服務部分,被告告知原告因主機未開放第三方使用,故待原告另尋廠商製作網頁完成,被告會協助網域指向設定,但原告卻要求被告必須配合將主機開放給第三方使用;又主機與網域部分屬年約制,被告已提供處理方式如前,被告也是跟上游廠商訂約,上游廠商跟被告的合約也是年約制,並不會因原告不使用而退費給被告,目前系爭網頁還是在使用主機及網域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兩造於109 年8 月間接洽溝通後,約定由被告為原告建置類似喬治借錢網之網頁,且該網頁可由原告於後台更改文字與圖片及一些版面微調,並約定契約總金額為19,000元(含網頁建置11,000元、系統主機5,000 元/ 年、專屬網域1,000 元/ 年、API 串接2,000 元),兩造因此簽署「丹媞網路媒體【方便借錢網網站代理建置】契約單」之書面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單),原告業已支付19,000元予被告;嗣被告於109 年9 月10日完成系爭網頁(含API 串接)並將之交付予原告,被告後續曾依原告要求更改網頁架構及內容(含首頁擴充頁首、頁中、頁尾供原告自行變動及新增多媒體所屬分類等),原告則於109 年9 月29日向被告表示因被告無法達成要求而要求退費,被告遂退費2,200 元予原告等節,有LINE對話紀錄、系爭契約單、存款人收執聯、收據、電子郵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至41、91至119 頁),是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㈡另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492 條、第493 條第1 項、第494 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查兩造就建置網頁之約定,乃由被告為原告完成一定工作,依前開規定,應具承攬契約之性質。原告雖主張被告所完成系爭網頁具有無法讓原告更改圖片及更改成自己想要之架構及編排格式之瑕疵,然綜觀被告與原告人員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15至37、91至95),可知原告除要求被告建置類似喬治借錢網之網頁,且要求原告可登入後台更改文字與圖片及一些版面微調外,未見原告提出其他網頁應具備功能或版面格式之具體要求,而系爭契約單(見本院卷第39頁)復無明文記載被告應建置如何具體內容之網頁,是若被告完成之系爭網頁與喬治借錢網類似,且可由原告登入後台更改圖片、文字及一些版面微調,並具有一般網頁之外觀及功能,縱使無法讓原告大幅度更改網頁架構及編排格式,亦應認被告所完成工作已具備兩造所約定之品質且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另系爭網頁圖片、文字可讓原告登入後台進行更動,且經被告依原告要求修正後擴充頁首、頁中、頁尾供原告就版面為微幅更動之事實,有被告提出之電子郵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7至113 頁),原告亦自認位於系爭網頁中間之圖片為原告登入後台所放置一情(見本院卷第181 頁),則原告主張系爭網頁有無法更改圖片或欠缺兩造約定品質之瑕疵,已難採信。再者,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網頁與喬治借錢網網頁內容,其勘驗結果略為:兩者網頁的編排架構相類似,點入系爭網頁,並點擊其頁面中間「我要借貸」的按鈕,顯現出可以填入借款人相關資訊及借款金額要求的頁面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及網頁截圖存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81 、189 至184 頁),是系爭網頁版面格式確與原告所要求之喬治借錢網相似,復具備一般網頁供人瀏覽、點擊連結進入填載借貸資料分頁之外觀及功能,依前開說明,應認被告所完成系爭網頁已具備兩造所約定之品質而無瑕疵,且系爭網頁仍屬上架狀態而繼續使用被告提供之主機及網域。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完成之系爭網頁有瑕疵,並依民法第494 條規定解除契約,再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返還已給付而尚未退還之報酬,顯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6,800元,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