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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4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441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葉俞伯即上韋車業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就管轄權之有無有再行調查之必要,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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