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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

給付薪資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

原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告
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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