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
- 原告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菖
- 訴訟代理人
- 季佩芃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能維律師
- 被告
- 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