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620號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秀美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