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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77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小字第770號
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施淑芬即閣英嵐文理語文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設於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樓,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住所地應在新北市,非屬本院之管轄範圍,故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又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萬元,屬10萬元以下之小額訴訟,且原告為法人,而被告為自然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9 規定,不適用同法第24條有關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規定。準此,原告於民國109年3 月23日具狀聲請移轉管轄,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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