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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小字第1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建小字第15號

原告
鋒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偉
被告
力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怡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9 年11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77元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在民國108 年7 、8 月間承攬被告管線焊口退火工程,原告已施做完畢,並在108 年9 月向被告請領工程款新臺幣( 下同) 67,977元,未獲被告回應,爰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977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請款單及發票為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本件請求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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