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12號

原告
詠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峯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立偉律師
被告
宏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妙如
訴訟代理人
蕭惠娟
訴訟代理人
陳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出售建材予被告,因被告要求而併負責施作,原告已出賣並施作完畢,依兩造108 年10月29日帳單請求被告給付款項新臺幣( 下同) 285,218 元,本件依帳單所載如有爭執合意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帳單可參( 卷第13頁)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聲請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被告亦同意移送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