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5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