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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郭任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種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全通水電工程行即陳坤利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7,750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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