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 原告
-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寶
- 訴訟代理人
- 范仲良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若萍
- 被告
-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王洪淑珍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村
- 訴訟代理人
- 蘇義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育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俊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30 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0 年2月1 日具狀擴張反訴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80,239元(卷第229 頁),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請求改行通常程序,被告亦無意見( 卷第223 頁筆錄) ;爰依職權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