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原告
興朋實業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國寶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複代理人
潘若萍
被告
王庭建設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王洪淑珍
訴訟代理人
王德村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育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俊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行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30 元,經本院以簡易訴訟事件審理後,被告即反訴原告於110 年2月1 日具狀擴張反訴訴之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780,239元(卷第229 頁),訴訟標的金額已逾50萬元,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原告請求改行通常程序,被告亦無意見( 卷第223 頁筆錄) ;爰依職權裁定並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