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原 告 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和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華 被 告 黃斌堯 被 告 匯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