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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原告
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和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鈞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華
被告
黃斌堯
被告
匯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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