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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

給付訓練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1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崴統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克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認知執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1,3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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