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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原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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