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420號原 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 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仲倫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