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6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658號
- 原告
-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玲
- 被告
- 林東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9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至今尚未補繳,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