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楊博聖
- 訴訟代理人
- 薛信明
- 被告
- 亮奕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盧育騰即盧金楷
- 被告
- 人
- 被告
- 劉玥晴即劉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17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711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 年11月26日上午9 時17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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