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原 告 李侑庭 被 告 絕頂創意商行即張智棋 訴訟代理人 張中明 楊芝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106 年7 月1 日與被告簽立經紀契約,約定被告應該為原告安排相關表演及播出合作等工作機會,因直播賺取的報酬歸原告所有,因表演而賺取的報酬在第1 年由被告分得六成,原告分得四成,至於表演費在新臺幣(下同)5 千元以下者,被告不抽傭。第2 年以後之報酬分配比例則變更為被告四成、原告六成,其於約定不變,就相關報酬之結算,係由被告通知之(下稱系爭契約),嗣兩造於108 年2 月22日合意終止系爭契約。被告自106 年10月8 日起為原告安排如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從事表演工作(表演工作係由原告與訴外人洪芷雁、方藝慈組成之表演團體「微甜女孩」演出),並依照被告陳報扣除傭金後之金額臚列如附表所示,應付原告70,435元。另被告於簽訂系爭契約前即安排原告自106 年6 月至106 年12月止在LIVE .ME手機APP 平台直播,其中自106 年7 月起被告就未支付直播平台費用,尚積欠直播費用108,200 元(依被告與LIVE .ME平台約定直播費用按小時計算,7 至9 月為每小時800 元,10月至12月為每小時600 元,直播時數如附表二所示)。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635 元。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未簽訂系爭契約,縱認兩造間存有系爭契約關係,原告亦應舉證證明如附表一所示表演活動為被告安排並由原告完成。又縱認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表演報酬,原告就表演費用之金額應證明為實在,且亦應扣除被告為原告經紀管理所支出之成本,始為妥適。又就直播費用部分,此為原告私下所接工作,縱認原告得請求該部分費用,因被告旗下尚有其餘藝人,直播平台報酬亦非原告或其所屬團體所獨有。再者,縱原告得請求上開報酬,計算上亦應與其餘團員平分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被告與洪芷雁、方藝慈於106 年7 月1 日簽訂經紀合約,又被告與LIVE .ME平台有合作關係,旗下藝人會於該直播平台演出等情,有證人即LIVE .ME平台負責人陳喆雋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8 至139 頁),並有被告與洪芷雁、方藝慈之經紀合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4 、105 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本院之判斷: 原告另主張被告應給付尚積欠原告之表演及直播報酬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者厥為:(一)兩造間是否存有系爭契約關係?(二)如有,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何? (一)兩造間存有系爭契約關係 1.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已承認私文書上之印文為真正,僅否認係其本人或代理人所蓋時,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為此爭執之當事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2315號判決意旨可參)。 2.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於106 年7 月1 日簽訂系爭契約,業據其提出系爭契約影本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又被告並不爭執上開契約影本上之印文為真正(見本院卷第92頁),則依首揭說明,自應推定系爭契約為真正,被告雖辯稱系爭契約影本為經變造,然此即應由被告就系爭契約影本為變造一事負舉證責任,惟被告並未提出相當證據以實其說,要難認定被告主張系爭契約影本為變造一事為真。復參證人陳喆雋證稱:是透過被告認識原告的,被告當時告訴我他有3 位全經紀約的藝人,而原告就是其中一位,這3 位藝人組成的團體叫微甜女孩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洵堪認定被告確實與原告簽訂有系爭契約。是以,被告辯稱兩造間並未簽立系爭契約,委難採信。 (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金額為126,861元 1.表演費用部分: ⑴ 經查,原告主張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表演活動,業據其 提出各該表演活動之照片及網路發文截圖為證(見本院 卷第47至67頁)。又上開表演紀錄係原告慣習於演出後 之紀錄,自應無於記錄當下即預期將來有與被告訴訟之 可能,而加以事前變造、偽造之情事,堪認原告確有完 成如附表所示之表演活動。次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1 項約定:「未經甲方(即被告)同意,乙方(即原告) 不得接受任何與本合約第2 條規定相關之聘請及工作, 且不得私自處理對外簽約或接洽任何製作、演出、編寫 、創作事宜。倘有任何甲方以外第三人洽詢乙方處理本 合約第2 條相關之演藝事務,乙方應先報告甲方,待甲 方確定乙方此等外接案不致影響甲方公司內應完成之事 務時,始可由甲方代為處理。...」,有系爭契約影 本可查(見本院卷第84頁),可認兩造間係簽訂專屬經 紀合約,原告相關表演活動均須經由被告安排。復參原 告所參與之表演活動自106 年10月起至107 年12月止, 場數多達28場,且均係與被告所不爭執有經紀合約之洪 芷雁、方藝慈共同完成演出,原告亦均有於個人網路平 台上發表相關紀錄,依系爭契約約定,實難想像原告得 私下接洽上開活動表演,而被告均未聞問,亦未向原告 主張有違約情事,是如附表一所示之表演活動應均係原 告經由被告安排演出無虞。是被告另辯稱原告未證明有 完成如附表所示之表演活動,且均係原告自行私下承接 等語,要屬無據,原告依系爭契約,自得向被告請求積 欠之演出報酬。 ⑵ 另查,系爭契約第2 條第4 項約定:「合約期間經紀人 與藝人佣金比例第一年為經紀人60% 、藝人40% 。第二 年之後為經紀人40% 、藝人60% 。備註:5000元以下之 通告、演出經紀人不予抽取費用。5000以上始得依照合 約內容抽佣。」,有系爭契約影本可證(見本院卷第84 頁)。再查,微甜女孩團體演出活動之報酬價格係於 1500至5000元間,有兩造提出之演出活動報酬對話紀錄 截圖可查(見本院卷第87、95至96頁),而此與原告主 張如附表一所示編號12、13、19號之表演報酬金額相符 ,應可認定微甜女孩團體表演活動之報酬價格多為1,50 0 至5,000 元間(另原告自陳如附表所示編號2 、4 、 5、6 、25號表演活動報酬1667 元部分,係以微甜女孩 團體報酬5,000 元計算,見本院卷第190 頁)。而原告 於107 年12月3 日澎湖跨年演唱會之團體報酬為4 萬元 乙節,有澎湖縣政府回函可稽(見本院卷第183 頁), 則該場次之活動報酬,經被告抽取4 成分佣後,團體報 酬應為2 萬4 千元。至原告請求其餘演出報酬金額,雖 係處於1,500 至5,000 元間,惟前開金額應屬微甜女孩 團體報酬,而非其個人可得報酬,且原告亦自陳團體報 酬應與其餘團員平分,由其取得1/3 (見本院卷第190 頁),則原告所得請求之表演報酬金額,尚需與洪芷雁 、方藝慈平分,是原告所得請求之表演報酬金額為33,702 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所示)。 ⑶ 被告雖辯稱依商業習慣,如附表一所示編號4 、5 之活 動屬宣傳活動而為無償演出,且原告得請求之報酬金額 亦應扣除被告支出之成本計算等語,並業據被告提出對 話紀錄截圖、經營成本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95至103 、146 至148 頁)。然查,被告就其所稱之商業慣例,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存在,而所謂藝人宣傳活動,雖 確係有藉由活動廠商取得曝光機會,而與活動廠商互蒙 其利之性質存在,但亦難據此斷言宣傳活動之演出均屬 無償性質。且觀諸兩造所簽訂之系爭契約,亦未有何以 成本扣抵原告報酬之相關約定,而此既涉及原告報酬與 被告支出成本攤付問題,對兩造而言應屬契約重要之點 ,則兩造既有就原告活動報酬如何分帳有明確約定,就 原告報酬需扣抵被告成本一事,反無任何明文約定顯非 合理。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難認有據。 2.直播報酬部分 ⑴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 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 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 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⑵ 經查,原告主張於106 年6 月至106 年12月於LIVE .ME 直播平台為直播演出,而相關直播報酬匯入被告帳戶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LIVE .ME平台匯款紀錄存卷可參(見 本院卷第41至46頁)。次查,證人陳喆雋證稱:我是禾 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創公司)的股東與創意總 監,我是透過被告認識原告的,當時禾創公司是直播平 台LIVEME的經紀公司之一,平台直播主的找尋是由我接 洽。被告當時告訴我他有3 位全經紀約的藝人,而原告 就是其中一位,這3 位藝人組成的團體叫微甜女孩,當 時被告就是推薦微甜女孩到該直播平台做直播,我也有 接受;直播平台會先將薪資匯入禾創公司帳戶,禾創公 司分帳後再將每個藝人、經紀人或直播主應得的帳分別 匯入其指定的帳戶中。本件因為張智棋擁有微甜女孩的 全經紀約,因此報酬是先全數匯入絕頂創意商行的帳戶 ;節目內容是微甜女孩可以自己創作的,報酬則是在一 開始會先要求藝人提出粉專,依照粉專人數暫定1 個目 標值,因此微甜女孩的報酬是在24,000元到48,000元之 間浮動,基本上前三個月至少會有目標值的報酬24,000 元,但依照直播的效果加點加成,每個月和直播平台結 算,如果播出效果良好,結算報酬應該會高於24,000元 ,以原告來說,原告加入直播,每個月的報酬至少是在 36,000元以上;禾創公司轉帳相關交易明細及對帳單是 由我提供,我們是每月跟絕頂創意商行結一次帳,舉例 來說1 月撥出、2 月結帳、3 月付款,因此107 年2 月 23日付的款項是針對106 年12月的直播演出結算報酬付 款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洵堪認定微甜女孩確係 經由被告安排至LIVE .ME平台為直播活動,並由被告先 行經禾創公司匯款取得原告直播報酬。 ⑶ 惟查,原告就直播報酬請求金額,雖據其提出如附表二 所示之直播時數計算表為憑(見本院卷第20至24頁), 然該時數計算僅為原告所自行計算,並未提出其他證據 可佐其實際直播時數與之相符。而禾創公司匯款予被告 之微甜女孩直播報酬,106 年8 月為49,725元、109 年 9 月為74,237元、109 年10月為79,040元、109 年11月 為43,500元、109 年12月為34,775元,業經證人陳喆雋 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38 至139 頁),並有各該匯款 單據足憑(見本院卷第42至46頁),此顯與原告自行計 算之報酬不符,是要難遽認原告以直播時數計算之報酬 為真,而應依禾創公司匯款紀錄之金額為憑。又上開匯 款紀錄金額屬微甜女孩團體直播報酬,原告尚應與洪芷 雁、方藝慈平分,僅應取得1/3 。再查,原告就106 年 7 月直播報酬部分,並未提出禾創公司之匯款單據或其 他相關證據以資證明與其自行計算之金額相符,是原告 請求106 年7 月之直播費用17,200元,自難准許。縱上 ,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106 年8 月至12月之直播費用金 額為93,159元(計算式:〈49,725+74,237+79,040+43, 500+34,775〉÷3=93,159)。 ⑷ 被告雖辯稱禾創公司匯款金額部分,係包含被告旗下其 餘藝人直播費用等語,並提出與證人陳喆雋之LINE對話 紀錄截圖、旗下藝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以佐(見本院 卷第119 、169 至170 頁),然觀諸上開被告與證人陳 喆雋之對話紀錄,至多僅足證明被告與尚有其他藝人與 證人陳喆雋之直播平台有合作關係,未就直播費用匯款 金額有所說明。又被告提出旗下藝人之LINE對話紀錄, 雖有提及匯款金額,但就該匯款金額項目為何、是否為 直播費用均未見有明確表明,亦難認為上開對話紀錄所 提之匯款金額即為證人陳喆雋LIVE .ME直播平台之報酬 。是被告所辯,委難採信。 3. 綜上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之報酬為126,861元(計算式:表演報酬33,702+直播報酬93,159=126,861)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26,861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蔡妮君 ┌─────────────────────────────────────────────────┐ │附表一:表演活動部分 │ ├─┬──────┬──────────┬────┬─────┬─────┬────────────┤ │編│ 活動日期 │ 活動名稱 │團體報酬│ 本院認定 │ 原告主張 │ 備 註 │ │號│ │ │ │ 個人報酬 │ 個人報酬 │ │ ├─┼──────┼──────────┼────┼─────┼─────┼────────────┤ │1 │106.10.14 │彰化員林龍燈點燈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 ├─┼──────┼──────────┼────┼─────┼─────┼────────────┤ │2 │106.11.04 │安麗年會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 ├─┼──────┼──────────┼────┼─────┼─────┼────────────┤ │3 │106.11.07-08│趣陶漫旅形象廣告拍攝│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4 │106.12.22 │新榮高中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 ├─┼──────┼──────────┼────┼─────┼─────┼────────────┤ │5 │106.12.22 │華夏科大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 ├─┼──────┼──────────┼────┼─────┼─────┼────────────┤ │6 │106.12.26 │中山醫學大學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 ├─┼──────┼──────────┼────┼─────┼─────┼────────────┤ │7 │106.12.31 │澎湖跨年晚會 │ 4,000元│ 1,333元 │ 4,000元 │ │ ├─┼──────┼──────────┼────┼─────┼─────┼────────────┤ │8 │107.01.19 │大寮享溫馨尾牙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 ├─┼──────┼──────────┼────┼─────┼─────┼────────────┤ │9 │107.01.23 │台鋁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 ├─┼──────┼──────────┼────┼─────┼─────┼────────────┤ │10│107.01.25 │巨蛋尾牙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11│107.01.25 │大八尾牙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12│107.01.29 │滾石現場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 ├─┼──────┼──────────┼────┼─────┼─────┼────────────┤ │13│107.01.29 │Live.Me賴咪金頭腦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 ├─┼──────┼──────────┼────┼─────┼─────┼────────────┤ │14│107.02.01 │一直播娛樂嘿新聞 │ 1,500元│ 500元 │ 1,500元 │ │ ├─┼──────┼──────────┼────┼─────┼─────┼────────────┤ │15│107.02.10 │麥米倫尾牙 │ 2,400元│ 800元 │ 2,400元 │ │ ├─┼──────┼──────────┼────┼─────┼─────┼────────────┤ │16│107.02.19 │義大VIP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17│107.02.25 │YAMAHA新車發表會 │ 2,000元│ 667元 │ 2,000元 │ │ ├─┼──────┼──────────┼────┼─────┼─────┼────────────┤ │18│107.03.01 │鹽水蜂炮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19│107.03.13 │娛樂百分百 │ 2,000元│ 667元 │ 2,000元 │ │ ├─┼──────┼──────────┼────┼─────┼─────┼────────────┤ │20│107.03.15 │深夜食堂 │ 1,000元│ 333元 │ 1,000元 │ │ ├─┼──────┼──────────┼────┼─────┼─────┼────────────┤ │21│107.04.07 │夏都春宴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22│107.04.27 │女力爆發演唱會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23│107.05.05 │聯邦母親節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24│107.05.13 │大明星小跟班 │ 6,000元│ 2,000元 │ 2,000元 │ │ ├─┼──────┼──────────┼────┼─────┼─────┼────────────┤ │25│107.05.25 │新榮高中 │ 5,000元│ 1,667元 │ 1,667元 │ │ ├─┼──────┼──────────┼────┼─────┼─────┼────────────┤ │26│107.06.09 │三鳳中街 │ 3,000元│ 1,000元 │ 3,000元 │ │ ├─┼──────┼──────────┼────┼─────┼─────┼────────────┤ │27│107.12.31 │澎湖跨年 │24,000元│ 5,000元 │ 5,000元 │*經澎湖縣政府函覆,107 │ │ │ │ │ │ │ │ 年12月31日跨年晚會,係│ │ │ │ │ │ │ │ 以專案自辦聘請微甜女孩│ │ │ │ │ │ │ │ 表演,表演費用為4 萬元│ │ │ │ │ │ │ │ (見本院卷第183 頁)。│ │ │ │ │ │ │ │*依系爭經紀合約約定,本│ │ │ │ │ │ │ │ 次活動費用應採六四分帳│ │ │ │ │ │ │ │ ,由被告取得4 成報酬,│ │ │ │ │ │ │ │ 表演團體取得6 成報酬。│ │ │ │ │ │ │ │ 故微甜女孩可獲得報酬 │ │ │ │ │ │ │ │ 24,000元。 │ │ │ │ │ │ │ │*團體報酬24,000元,由成│ │ │ │ │ │ │ │ 員3 人均分,每人可取得│ │ │ │ │ │ │ │ 8,000 元,但原告僅主張│ │ │ │ │ │ │ │ 5,000 元未逾8,000 元,│ │ │ │ │ │ │ │ 應予准許。 │ ├─┼──────┼──────────┼────┼─────┼─────┼────────────┤ │28│108.03.03 │麥卡貝青春來尬聲主持│ 5,000元│ 1,667元 │ 5,000元 │ │ ├─┼──────┼──────────┼────┼─────┼─────┼────────────┤ │ │ │ 合 計│ │ 33,702元 │ 70,435元 │ │ └─┴──────┴──────────┴────┴─────┴─────┴────────────┘ ┌────────────────────────────────────────────────────────────────────────────────────────────┐ │附表二:直播部分 │ ├──┬──┬──┬──┬───┬───┬───┬───┬───┬───┬───┬───┬───┬───┬───┬───┬───┬───┬───┬───┬───┬───┬──┬─────┤ │日期│7/1 │7/3 │7/5 │ 7/14 │ 7/17 │ 7/18 │ 7/19 │ 7/20 │ 7/29 │ 7/31 │ │ │ │ │ │ │ │ │ │ │ │合計│ 請求金額 │ ├──┼──┼──┼──┼───┼───┼───┼───┼───┼───┼───┼───┼───┼───┼───┼───┼───┼───┼───┼───┼───┼───┼──┼─────┤ │時數│ 1 │ 4 │2.5 │ 2 │ 2.5 │ 1.5 │ 2.5 │ 2 │ 2 │ 1.5 │ │ │ │ │ │ │ │ │ │ │ │21.5│ 16,400元 │ ├──┼──┼──┼──┼───┼───┼───┼───┼───┼───┼───┼───┼───┼───┼───┼───┼───┼───┼───┼───┼───┼───┼──┼─────┤ │日期│8/1 │8/3 │8/4 │ 8/8 │ 8/9 │ 8/12 │ 8/13 │ 8/16 │ 8/17 │ 8/22 │ 8/23 │ 8/28 │ 8/29 │ 8/31 │ │ │ │ │ │ │ │合計│ │ ├──┼──┼──┼──┼───┼───┼───┼───┼───┼───┼───┼───┼───┼───┼───┼───┼───┼───┼───┼───┼───┼───┼──┼─────┤ │時數│1.5 │1.5 │2.5 │ 1.5 │ 2 │ 2.5 │ 2.5 │ 1.5 │ 1 │ 1.5 │ 1.5 │ 1 │ 1 │ 1.5 │ │ │ │ │ │ │ │23 │ 18,400元 │ ├──┼──┼──┼──┼───┼───┼───┼───┼───┼───┼───┼───┼───┼───┼───┼───┼───┼───┼───┼───┼───┼───┼──┼─────┤ │日期│9/1 │9/2 │9/3 │ 9/4 │ 9/5 │ 9/7 │ 9/9 │ 9/10 │ 9/13 │ 9/15 │ 9/17 │ 9/18 │ 9/19 │ 9/20 │ 9/21 │ 9/22 │ 9/23 │ 9/24 │ 9/25 │ 9/26 │ 9/30 │合計│ │ ├──┼──┼──┼──┼───┼───┼───┼───┼───┼───┼───┼───┼───┼───┼───┼───┼───┼───┼───┼───┼───┼───┼──┼─────┤ │時數│ 1 │ 4 │ 2 │ 2 │ 3 │ 2 │ 2.5 │ 2.5 │ 2 │ 2 │ 1.5 │ 1 │ 2 │ 1 │ 4 │ 3 │ 2 │ 1 │ 1 │ 2.5 │ 1.5 │43.5│ 32,000元 │ ├──┼──┼──┼──┼───┼───┼───┼───┼───┼───┼───┼───┼───┼───┼───┼───┼───┼───┼───┼───┼───┼───┼──┼─────┤ │日期│10/1│10/3│10/4│10/7 │10/8 │10/9 │10/10 │10/11 │10/12 │10/16 │10/18 │10/19 │10/21 │10/22 │10/25 │10/26 │10/27 │10/28 │10/29 │10/30 │10/31 │合計│ │ ├──┼──┼──┼──┼───┼───┼───┼───┼───┼───┼───┼───┼───┼───┼───┼───┼───┼───┼───┼───┼───┼───┼──┼─────┤ │時數│2.5 │ 1 │1.5 │ 1 │ 1 │ 2 │ 1 │ 2 │ 1.5 │ 1 │ 1 │ 2 │ 1 │ 1.5 │ 1.5 │ 3 │ 3 │ 3 │ 1.5 │ 3 │ 2 │37 │ 22,200元 │ ├──┼──┼──┼──┼───┼───┼───┼───┼───┼───┼───┼───┼───┼───┼───┼───┼───┼───┼───┼───┼───┼───┼──┼─────┤ │日期│11/1│11/2│11/5│11/18 │11/19 │11/25 │11/28 │11/30 │ │ │ │ │ │ │ │ │ │ │ │ │ │合計│ │ ├──┼──┼──┼──┼───┼───┼───┼───┼───┼───┼───┼───┼───┼───┼───┼───┼───┼───┼───┼───┼───┼───┼──┼─────┤ │時數│ 2 │ 2 │ 1 │ 1 │ 3 │ 2.5 │ 1 │ 3 │ │ │ │ │ │ │ │ │ │ │ │ │ │15.5│ 9,300元 │ ├──┼──┼──┼──┼───┼───┼───┼───┼───┼───┼───┼───┼───┼───┼───┼───┼───┼───┼───┼───┼───┼───┼──┼─────┤ │日期│12/1│12/5│12/7│12/10 │12/14 │12/17 │12/25 │12/27 │12/29 │12/31 │ │ │ │ │ │ │ │ │ │ │ │合計│ │ ├──┼──┼──┼──┼───┼───┼───┼───┼───┼───┼───┼───┼───┼───┼───┼───┼───┼───┼───┼───┼───┼───┼──┼─────┤ │時數│ 1 │ 2 │1.5 │ 1.5 │ 1.5 │ 1.5 │ 1 │ 2 │ 3 │ 1.5 │ │ │ │ │ │ │ │ │ │ │ │16.5│ 9,900元 │ ├──┴──┴──┴──┴───┴───┴───┴───┴───┴───┴───┴───┴───┴───┴───┴───┴───┴───┴───┴───┴───┴───┴──┼─────┤ │ 合計│108,200元 │ ├──────────────────────────────────────────────────────────────────────────────────────┴─────┤ │備註: │ │1.直播費用,106年7月至9月是以每小時800元計算,10月至12月是以每小時600元計算。 │ │2.每日直播超逾3小時部分不計酬,每月最高可直播40小時。 │ │3.依原告自行計算,7/3直播4小時,僅得請求3小時費用,9月份直播時數已達43.5小時,僅得請求最高40小時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