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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絕頂創意商行即張智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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