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侑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絕頂創意商行即張智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1,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