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被告
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劉仲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自應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3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以外之裁判費,此裁定已於同年9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