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林綉君
- 原告蕭宥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889號抗 告 人 蕭宥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玉真及金鳳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0月12日裁定提起 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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