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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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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刁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梅月、許美雲、吳秀麗、陸素梅、黃瓊芳、

黃瓊媛、楊領弟、周碧蓮、曾馨儀、呂秋枝、趙黃美惠、梁安寧

、陳月香( 即周永信承受訴訟人) 、周芊妤( 即周永信承受訴訟

人) 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7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

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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