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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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刁淑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梅月、許美雲、吳秀麗、陸素梅、黃瓊芳、
黃瓊媛、楊領弟、周碧蓮、曾馨儀、呂秋枝、趙黃美惠、梁安寧
、陳月香( 即周永信承受訴訟人) 、周芊妤( 即周永信承受訴訟
人) 間消費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 年12月3 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7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
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