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995號
- 原告
- 陳松榮
- 被告
- 台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復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記載「新興區三小段」,應更正為「新興區新興段三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