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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028號

原告
李昱陞
被告
勁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志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9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414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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