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請求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09號原 告 謝添萬 原 告 謝睿芸 原 告 謝豐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葉清南 訴訟代理人 黃麗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所示支票之請求權不存在。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執有由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紙( 下稱系爭支票) ,發票日為90年4 月25日,被告向本院請求給付票款,經92年雄簡字第367 號判決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應給付票款及利息,本院92年簡上字第144 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曾先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及執行,並於判決確定後曾聲請調卷執行,經核發債權憑證而終結;因支票請求權時效為一年,被告取得確定判決時效依民法第137 條第3 項規定變更為5 年,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於93年間終結,迄今已逾15年時間均未再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所執支票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原告三人為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依法繼承其權利義務,自得對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因被告前對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不動產聲請假扣押執行,原告三人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而有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支票對原告之請求權不存在之必要。聲明:確認被告對原告就附表所示支票之請求權不存在。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之前由訴訟代理人到庭則以:應該已找不到支票原本了,其餘已太久不知道了等語。 四、本院的判斷: ㈠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此觀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即明。 又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 效期間為5年,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第137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而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 項亦有規定。經查,被告執有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支票,曾向本院提起給付票款之訴,經本院判決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應給付被告116,900 元及自90年4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上訴遭駁回而告確定等情,有本院92年簡上字第144 號民事判決可參( 卷第29頁) ,被告曾於92年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之不動產,亦有原告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可參( 卷第37-41 頁) ,而上開民事及執行卷證資料均因逾保存年限已銷燬亦有調案申請證明為憑( 卷第85-87 頁) ;經調本院91年全字第6560號( 即91年執全字第3450號) 假扣押執行卷,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之不動產仍遭假扣押查封中並未塗銷,亦有該卷證資料可參。而被告取得對系爭支票債權後,並無任何中斷時效之行為,為原告被告陳明,被告亦未為爭執或為任何答辯,則原告主張系爭支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為劉美俐即鴻運工程行繼承人依法得拒絕給付,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請求權已不存在,請求確認被告對系爭支票所示之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綜上,系爭支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請求權已不存在,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票請求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舉證併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 附表 ┌─┬───┬───────┬────┬────┬─────┬────┬────┬─────┐ │編│發票人│發票日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帳號 │退票日 │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劉美俐│ 90 年4 月25日│臺灣中小│未記載 │116,900元 │AU000658│157-1 │90年4 月25│ │ │即鴻運│ │企業銀行│ │ │2 │ │日 │ │ │工程行│ │前鎮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