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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09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簡字第2097號

原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昭昇
被告
蓮珍味小吃即黃堉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週轉金用,於民國109 年5 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借據),約定110 年3 月27日前依中央銀行牌告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0.5 %機動計息,110 年3 月28日起依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1.135%機動利息;另上揭借貸約定如逾期繳付本息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且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自原告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遲延利息之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年率1 %計算。詎被告僅清償至109 年6 月10日應繳之本息,其後均為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獲置理。被告尚欠本金48萬6,111 元及109 年6 月11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原告遂於109 年8 月11日依借據之約定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9 年8 月25日將上開借所餘欠本金款、利息轉列催收款項,依系爭借據第11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政策性貸款專用)1 份、一般放款放出查詢單、臺灣銀行三多分行函、存證信函各1 紙、利率資料1 份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2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依前揭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萬6,111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訴訟費用5,290 元,由被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順序│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                      │利息(年息)  │
├──┼─────────┼──────────────────┼──────┼──────────────────┼───────┤
│    │                  │自109 年6 月11日起至109 年8 月24日止│1.000 %    │自109 年7月11日起至109年8月24日止   │0.1000%      │
│    │                  ├──────────────────┼──────┼──────────────────┼───────┤
│    │                  │                                    │            │自109 年8月25日起至110年1月10日止   │0.2000%      │
│1   │48萬6,111元       │自109年8月25日起至110年3月27日止    │2.000%     ├──────────────────┼───────┤
│    │                  │                                    │            │自110 年1 月11日起至110 年3 月27日止│0.4000%      │
│    │                  ├──────────────────┼──────┼──────────────────┼───────┤
│    │                  │自110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980%     │自110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5960%      │
├──┼─────────┼──────────────────┼──────┼──────────────────┼───────┤
│合計│48萬6,111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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