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71號
- 原告
- 大綜電腦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志忠
- 被告
- 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寶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3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526號裁定,通知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裁定已於109 年9 月276 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因此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