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施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