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181號
- 原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被告
-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施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新臺幣1 萬7,335 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以109 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