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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3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饒志民

上訴人
即被告
英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葉永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 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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