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陳宥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被 告 陳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9 年12月31日所為之109 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高雄簡易庭109 年度雄簡字第2237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1 行「國泰世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載,是本院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