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77號
- 原告
- 吳昇和
- 被告
- 沛和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仲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0元,應徵裁判費120,240 元,未據原告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並在109 年10月22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