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龍傳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虹龍
- 訴訟代理人
- 賴斐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立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9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倘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補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